- 第 五 章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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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動保處得獎勵或補助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 業務績效優良之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其他寵物產 業相關團體或公會。 前項獎勵補助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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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民間動物保護相關團體或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得受委託參與辦理動物救援 、收容、照護或其他動物保護相關業務;其評鑑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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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及本自治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 料,向動保處檢舉。 動保處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得以罰鍰實收金額一定比 例,提充檢舉獎金給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獎金發放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動保處查證檢舉事項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1640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