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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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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70521號令修正公布第6、3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1080025834號令發布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款、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6款、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6條第2項、第27條、第29條、第31條、第42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