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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指派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股權代表行使職權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市字第1133030109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113年12月20日生效
八、主管機關對股權代表之任務考核,依「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 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管理考核要 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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