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為健全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管理,加強對批發市場之檢 查、輔導及考核,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執行機關為台北市市場管理 處。
-
三 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市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
四 考核實施期間、考核項目、評分標準、配分比率、成績等第及辦理程 序等由執行機關另訂之。
-
五 考核之獎懲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考核成績達優等、甲等者,主辦機關報請台北市政府頒獎表揚,並 建議市場經營主體視財力狀況酌發有功市場員工獎金。 (二) 考核成績未達甲等者,函請該經營主體之公司董事會對總經理考核 得不考列甲等。 (三) 考核成績列丙等、丁等者,函請經營主體對有關業務人員視情節予 以懲處或撤換。
-
六 辦理本要點考評工作圓滿之相關人員,得依「經濟部暨所屬經建行政 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敘獎。
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管理考核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6)府建市字第86041946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