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勞動檢查與職業災害統計、勞動檢查資訊系統管理、教 育訓練綜合事項、大眾傳播業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其他支援勞動 監督檢查等相關事項。 二 勞動條件科:全行業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三 土木工程科:土木工程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其他重大工程安全衛 生勞動監督檢查等相關事項。 四 建築工程科:建築與修繕工程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營造綜合勞動 檢查等相關事項。 五 職業衛生科: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之監督檢 查與勞工作業環境之採樣及化驗等相關事項。 六 危險機械設備科: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與發證、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 及監督等相關事項。 七 一般行業科:其他科主管以外類別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技正、檢查員、技士、科員、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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