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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81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00008238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第 19 條
工會會員已成年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 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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