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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127438號令修正發布第2、3、8、9、10、15、18、25、32、40、41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三 章 會員
第 14 條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 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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