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會議
  • 第 22 條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 第 23 條
    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第 2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 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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