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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3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40046667號令發布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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