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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條條文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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