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之規定。
  • 第 26 條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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