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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或延長工作 時間者,雇主應即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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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條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 之部分。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2年7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20042702號令修正發布第20、2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