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3 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