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職工褔利金應存入公營、民營銀行;但因特殊情形經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 此限。 第 14 條 職工褔利金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