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
    職工褔利金應存入公營、民營銀行;但因特殊情形經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 此限。
  • 第 14 條
    職工褔利金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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