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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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前項第二款所定傷病診斷書,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 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代之。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粉塵作 業職歷報告書及相關影像圖片。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 免再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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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 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130095703號令修正發布第6、18、21、28、40、43、73、80、82、84~86條條文;增訂第54-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