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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 費用: 一、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必須於當地醫院或 診所診療。 二、於本條例施行區域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 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 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70140138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