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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係指: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先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始得從 事之工作。 二、須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始能勝任之工作 。 三、其他須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或曾師事專家而具業務經驗並具有成 績,或自力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經各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 機關商定之工作。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5年5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職外字第11366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