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查報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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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巡查員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者,應即查報、勸導或 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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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查報、告發之項目如下: (一)各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環境污染行為。 (二)垃圾收集點、子車、行人專用清潔箱設置點及豪雨天災後積水地區等影響環 境清潔事項之查報。 (三)無牌廢棄車輛查報事項。 (四)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45569號函修正第1、3、6、19、21、31、43、52、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