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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0291號令修正公布第39條條文
第 39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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