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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1960號令修正公布第4、35條條文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在縣 (巿) 為縣 (巿) 政府。
第 3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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