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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078000號令發布廢止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3 條
本細則所定各種費用,由環保局擬訂,報本府後,送市議會審議,並依預 算程序辦理,調整時,亦同。
第 5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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