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環境保護局所屬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化廠)回 饋廠址附近相關地區,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相關地區,係指左列各區: 一 內湖垃圾焚化廠附近之內湖區、南港區。 二 木柵垃圾焚化廠附近之文山區。 三 士林垃圾焚化廠附近之士林區、北投區。
  • 第 3 條
    各焚化廠每年應由左列收入中提列百分之六十作為回饋地方經費,其餘百分之四十作為垃 圾車進出主要道路之維護及環境保護經費。 一、焚化廠發電之售電收入。 二、焚化廠出售回收之廢金屬收入。
  • 第 4 條
    各焚化廠所提列之總回饋地方經費,應按各相關地區之人口密度及垃圾處理量占全部相關 地區之權重,加以分配,其公式如左: 區人口密度權重+區垃圾處理影響權重 總回經費×─────────────────= 2 區叵饋經費 區人口密度 區人口密度權重=────────── 相關地區之人口密度和 影響該地區之焚化廠處理量 區垃圾處理影響權重=───────────── 影響各相關地區之垃圾處理 量之總和
  • 第 5 條
    各相關地區依前條規定分得之回饋地方經費,限運用於辦理左列事項: 一、主要垃圾運輸道路之環境保護與美化(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二 推行垃圾分類。 三 各里環境之維護與清潔。 四 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之公共設施及相關用途。
  • 第 6 條
    回饋地方經費,由區公所擬訂年度執行計畫,依預算程序辦理,垃圾車進出主要道路之維 護及環境保護,由本府工務局等有關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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