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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區清潔隊分隊長每人每季告發滿二0件及勸導滿二0件為合格,告發一六0件以上者 嘉獎,二00件以上者嘉獎二次,三00件以上者記功,不滿二0件者年終考績不得列 入甲等,但特殊情形經核示有案件者除外,無告發者改調非主管。但在當季內如遇公差 事病假等情形,其時間連續超過一星期以上時得酌予減少其應告發之件數;環境衛生巡 查員每人每季告發滿四十五件及勸導滿四十五件為合格,告發滿三00件者嘉獎,四0 0件以上者嘉獎二次,六00件以上者記功,不滿四十五件者改調回任清潔隊員。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告發工作考核獎懲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7)北市環六字第097359422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97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