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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77年11月16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5288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 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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