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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448009030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
第 29 條
電臺播送之節目,應自行審查。播送後之錄音帶、錄影帶、影片、節目文 稿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保存二十日,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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