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5-1 條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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