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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業務相關機 關之首長或有關人員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任期內召集人如有異動,本府秘 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得簽報市長核定後提前終止委員任期,重新 辦理委員聘(派)事宜。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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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小組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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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機關涉及本小組任務事務,需提報本小組確認。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大陸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0148433號函修正第2、4、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