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0-1 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 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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