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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11號令修正公布第80-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27653號令發布定自104年6月15日施行
第 80-1 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 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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