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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 呈請總統任命,指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及初任薦任官等人 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所稱初任委任公 務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指初任委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合格後,由銓敘部函送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薦任及委任現職人員調任同官等內各職等職務時,均無需再報請任命。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09300106151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