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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49771號令增訂發布第21-1條條文
第 21-1 條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 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 限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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