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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建立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駕駛之正確工作觀念、服務態度、工作技巧及專業 技術,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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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 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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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 (一)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辦理部分:由公訓處列入年度訓練計畫 講習班次辦理一般性講習,各機關學校應依照規定遴派人員參加,講習期間三日 ,屆時由公訓處辦理調訓事宜。 (二)各機關自行辦理部分:除參加公訓處辦理之一般性講習班次外,各機關學校應視 業務需要及辦公場地情形自行辦理專案講習,專案講習每年不得低於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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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課程內容: (一)工友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 (二)機關安全維護。 (三)公務文書機密維護及電腦操作。 (四)環保衛生及消防常識。 (五)工作方式、服務態度、禮儀規範、說話技巧、壓力調適、情緒管理。 (六)永續發展、性別主流、全民國防教育、消費者保護、生物多樣性、資安教育等。 (七)勞資關係及倫理。 (八)第二專長訓練。 課程與師資由公訓處視實際需要調配、延聘專家或深具研究人員擔任;各機關自行辦理 之專案講習,得參照上開課程,以安排專題演講、錄影帶教學、實地演練等生動活潑之 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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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 (一)公訓處辦理部分:列入年度訓練計畫預算支應。 (二)各機關自行辦理部分:由各機關在相關經費項下自行調整勻支。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駕駛訓練執行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三字第09730266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