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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任本府各機關學校工友三年以上,且在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內有左列各款事蹟之 一者,得推薦為優秀工友: (一)負責盡職,服務認真,有具體事實者。 (二)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三)操守廉潔,足資表率者。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 重大貢獻者。 (五)對上級交辦或委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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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刪除)。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優秀工友表揚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3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3)府人三字第8305467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刪除第9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