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每年優秀工友以不超過四十名為原則,於公開場合中頒給獎牌乙面,並給予公假五日。 另當選優秀工友者,得於獎助限額(新臺幣一萬元)內自行購買獎助禮品後依規定檢具 發票向本府人事處申請獎助。如經推薦未獲當選者,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於公開場合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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