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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優秀工友表揚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三字第860642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
七、每年優秀工友以不超過四十名為原則,於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牌乙面及給予公假五日。另 得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如經推薦未獲當選者,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於公開場合中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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