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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績紀念章區分懋績、弼光、勤政等三種,並依任職時間,各區分為左列兩等。 (一)任職滿六年者,發給一等紀念章。 (二)任職滿三年者,發給二等紀念章。 前項三種政績紀念章發給對象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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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績紀念章於首長任職屆滿三年或六年時,由其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主動填具首長任期重 要政績表,送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轉請本府核發。本府一級機關暨直屬單位首長,由人事 處依規定逕行簽請核發。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考字第10131165900號函修正附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區別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