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福利措施,發揮所屬公教人員福利互 助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教人員,係指左列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及奉派有案之 臨時編制人員而言。但稅務人員不包括在內。 一 本府各局、處及其附屬機關。 二 本府各直屬機關及其附屬機關。 三 市立各級學校。 四 本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代管之各機關駐衛警察。 五 本府教育局派之私立高中 (職) 軍訓教官。
  • 第 3 條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 下簡稱住福會) 辦理。 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其福利互助業務由人事單位主辦,主計及出納單位協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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