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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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台北市議會秘書處之福利互助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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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各機關、學校編制內之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 一繳納福利互助金,其餘均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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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住福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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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三字第89057831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