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員工加班,應由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 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如因業務需要,得簽請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不受上 開四小時限制。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 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至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則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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