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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給字第10630249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四、各機關員工確因公務必須出差,其相關費用之報支,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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