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員工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家庭成員,得經機關同意 後調整上班時間,其彈性時間及核心時間比照第四點所定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規 定辦理: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 (三)因重大傷病,並由各機關依員工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 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者。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 六、各機關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每一辦公室須至少 有一人在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
  • 七、各機關員工於上班日,除因請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外,每天上班時數須滿八小 時。
  • 八、各機關員工,除正副首長、經機關首長許可或服務機關已報經本府同意採行員工自主管 理者外,每日出勤應按規定親自辦理到退手續,於上班時刷上班卡,下班時刷下班卡。 如有代刷卡情事,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 無法刷卡時,到、退勤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通知改按簽名方式辦理,人事單位並應指派專 人負責出勤管理。
  • 九、請假起迄時間: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上班時 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時間。 2.下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上午上班 時間自上班刷卡時間起算應滿四小時。 (三)逾上午九時未上班辦理請假者,請假起始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
  • 十、各機關於上班時間內,機關首長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結果列入紀錄;無故不在勤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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