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附則 第 79 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 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第 80 條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第 8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第 8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