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9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 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 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第 8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