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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1條條文
第 41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 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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