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3 條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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