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 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 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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