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各機關依第三點規定計算達成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經檢討認有下列 各款非屬機關所能掌握之不可控制因素,應檢附具體事實證明文件, 併同依前點規定填具之檢討表報送審核: (一)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二)中央補助款之計畫,雖經主辦機關積極洽辦,惟其核定時程仍晚, 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三)受天災之影響,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四)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雖經主辦機關積極協處,仍導致工程 停頓,進度落後者。 (五)機關已採行必要及積極作為,惟仍遇有重大困難或跨機關間協調事 項,經提請府級長官協處,並經本府(或府級長官)同意不列入考 核範圍者。
  • 十一、本要點自考核各機關一百一十四年度預算執行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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