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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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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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能有效執行,各機關業務、研考、人事及會計等 權責單位,應依本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計畫進度之規劃與 預算分配、執行及績效評核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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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依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發生 進度落後及經費保留之情事。其成果將作為考核施政成效,及核列以 後年度預算之參據。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43003626號函修正第16、18、33、34、59點條文及陸之名稱;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