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各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依前點所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三十。 其在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機關首長核定;超過百分之二十 至百分之三十,其為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者,仍自行核定,其為各主管 機關所屬各機關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流用。 (二)前款流用情形應填具經費流用表,附入當月份會計報告,其由機關首長核定者 應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其由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 機關核定者應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許處。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8609349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