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費、值班費、國內外出差旅費、兼職費、上下班 交通費及其他給與事項,應由機關內各相關權責單位依照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 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嚴格審核,並依行政院及本府所 訂相關支給規定覈實辦理。又有關員工健康檢查補助部分,於兼顧員工權益, 及在不重複支給之前題下,依本府函頒規定辦理。 (二)配合本府函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實施,各機關工友 (含技工、駕駛)在預算員額低於編制員額之情形下,如實際進用員額再低於 預算員額者,該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之人事費差額部分,得於報府核准後,流 用作為採取替代措施所需經費。但該員額差額,應於編列下年度技工、工友、 駕駛人事費預算員額時,配合予以減列。 (三)特別費應切實依行政院函頒支用規定辦理;各項稅捐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作他 用。 (四)各機關需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應先洽財政局後,確定無適用房 舍時,始得依規定辦理租用;各項租金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 (五)公有財物應妥善保管維護,發揮功能,如有閒置,應由財產經管單位通盤檢討 調撥,非至規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屆滿者,不得藉故報廢,其已屆滿規定使用或 保管年限,如仍屬堪用者,應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六)出國、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志工服務、研究發展、新購及汰換車輛等計畫 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增。又出國計畫經 費如遇國外旅費不足情形,由原預算相關出國旅費項下調整支應為原則。 (七)電腦相關計畫,其於年度進行中始確定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報本府核定或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其總費用未 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則依上開規定由各經費需用機關自行核處。 (八)各項投資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 (九)各機關舉辦各項活動,應切實依「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暨其補充規 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 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由主管機關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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